種子種苗快訊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日期:2021-12-28     瀏覽:456    評論:0    
核心提示: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修正草案)》的說明2021年8月17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上全國人大農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2021年8月17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劉振偉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托,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修正草案)》的有關問題作說明。

一、為什么修改種子法
        種子是發展現代農業,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基礎。建立激勵和保護原始創新的種業法律制度,是“打好種業翻身仗”的關鍵。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種業發展和知識產權保護。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要下決心把我國種業搞上去,抓緊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良品種,從源頭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實現種業科技自強自立、種源自主可控。”2020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農村工作會議提出,要大力推動自主創新,保護知識產權,打好種業翻身仗。今年7月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種業振興行動方案》,將修改種子法列為重點任務,會議強調,推進種業振興,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優化營商環境,要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行政等多種手段,推行全鏈條、全流程監管,對假冒偽劣、套牌侵權等突出問題要重拳出擊,讓侵權者付出沉重代價。
       2015年修訂的種子法,對植物新品種的授權條件、授權原則、品種命名、權利范圍及例外、強制許可等作了規范,將植物新品種知識產權保護從行政法規上升到法律層次,為保護育種者合法權益、促進種業創新發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但總體上看,我國種業知識產權保護還有短板弱項,國內主要糧食作物品種中修飾性品種比較多,一些品種繁育停留在對主要推廣品種和核心親本的修飾改良上,導致品種遺傳基礎窄,審定品種多但突破性品種少,同質化問題比較突出,難以適應加強植物新品種知識產權保護、激勵育種原始創新、保障糧食安全的新形勢。因此,亟需對種子法進行修改,擴大植物新品種知識產權權利保護范圍,延伸保護環節,提高保護水平,加大保護力度,用制度導向激發原始創新活力。
       從今年3月開始,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牽頭啟動了修改種子法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司法部、國家知識產權局等部門參與。起草組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種子企業及專家意見,召開評估論證會,反復研究,形成了種子法修正草案。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是擴大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及保護環節。為了加強植物新品種知識產權保護,維護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借鑒國際通行做法,草案擴大了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及保護環節,將保護范圍由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獲材料,將保護環節由生產、繁殖、銷售擴展到生產、繁殖、加工(為繁殖進行的種子處理)、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出口、儲存等。草案體現權利一次用盡原則,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對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機會行使其權利,不再對收獲材料行使權利。(第三條)
       二是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為激勵育種原始創新,從源頭上解決種子同質化嚴重問題,草案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明確實質性派生品種可以申請植物新品種權,并可以獲得授權,但對其以商業為目的利用時,應當征得原始品種的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同意。在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77個成員中,有68個已經實行這一制度。鑒于實施這一制度是循序漸進的過程,草案作出授權性規定,實質性派生品種實施名錄及判定指南等,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及有關法律確定。自實質性派生品種實施名錄發布之日起申請的植物新品種,按照實質性派生品種相關制度管理,不溯及既往。(第三條)
        三是完善侵權賠償制度。為提高對侵害植物新品種權行為的威懾力,加大了懲罰性賠償數額,對權利人的損失或侵權人獲得的利益或品種權許可使用費可以確定數額的,將賠償數額的上限由三倍提高到五倍,難以確定數額的,將賠償限額由三百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為保護種子市場正常交易,增加侵權人合法來源抗辯條款。草案規定,不知道是未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的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收獲材料,能證明該繁殖材料或者收獲材料具有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第八條)
       四是完善法律責任。為強化對種子生產特別是果樹種苗生產檢驗、檢疫的管理,防止攜帶疫病果樹種苗流入市場,草案明確,不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不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種子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從事種子生產,未執行種子檢驗、檢疫規程生產種子的,追究法律責任。(第九條)
       今年4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提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9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其中種子法修改主要針對“放管服”改革,對林木種子有關行政許可事項作出調整。經與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研究,將上述修正案涉及種子法的內容與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提出的修正草案合并,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繼續審議。
       此外,草案還對有關條款作了文字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修正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來源:中國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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